要债-对付老赖最有效的“要账手段”
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书即便论述如何详尽、观点如何正确、事实如何清楚、证据如何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如何准确,也是一纸空文。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支付令等是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因为对方是“老赖”,他们会想尽一切办法隐匿、转移财产,他们跟你躲猫猫、玩失踪让执行法官根本找不到,他们甚至会制造虚假诉讼来查封、冻结自己的财产妨害执行。对待这样的“老赖”我们必须要拿起最最厉害的法律武器《刑法》,捍卫债权人的财产权,打响债权保卫战!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绝履行哪些生效文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些人根据法条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片面的理解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为只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才构成犯罪,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等不执行的,不构成犯罪。这其实是一个误区,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对象作了扩大的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老赖”的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如果您遇到的“老赖”符合以上条件,您可以控告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那么,怎么收集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呢?(注:法商小编摘引自找法网官网订阅号)
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
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8)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